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第 3 條
法務部設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依法
審查前條之申請。
審查小組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其擔任職務之機關派員到場說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