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志工之義務: (一)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本院或法務部訂定之規章。 (三)參與本院或法務部舉辦之教育訓練。 (四)妥善保管、使用志工識別證,不得轉借或冒用。 (五)服務時應遵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六)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七)不得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八)妥善保管志工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九)不得替學生傳遞書信(訊息)、代打電話、挾帶違禁物品。 (十)實施服務時,應配合班級導師之指導注意戒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