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聘任志工管理與考核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10 日
6
六、志工之義務: 
(一)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本院或法務部訂定之規章。 
(三)參與本院或法務部舉辦之教育訓練。 
(四)妥善保管、使用志工識別證,不得轉借或冒用。 
(五)服務時應遵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六)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七)不得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八)妥善保管志工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九)不得替學生傳遞書信(訊息)、代打電話、挾帶違禁物品。
(十)實施服務時,應配合班級導師之指導注意戒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