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志工之福利與權利: (一)志工服務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 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二)志工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 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得以免費。 (三)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四)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五)依據工作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六)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七)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