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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聘任志工管理與考核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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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志工之福利與權利: 
(一)志工服務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
      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二)志工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
      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得以免費。
(三)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四)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五)依據工作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六)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七)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