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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辦理受刑人累進處遇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12
十二、符合逕編三級受刑人,依下表所列標準起分,但羈押日數逾刑期六
      分之一或刑期在三十年以上羈押日數逾五年部分,得由管教小組研
      議依每月進分比率酌增起分○.一 至○.五 分,但最高起分不得超
      過二.五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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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舊法受刑人逕編三級最高起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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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律以 2.3  分起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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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新法受刑人逕編三級最高起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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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期        │    初犯、再犯    │        累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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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年~4 年未滿      │        2.5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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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年~5 年未滿      │        2.4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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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年~6 年未滿      │        2.3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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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年~7 年未滿      │        2.2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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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年~8 年未滿      │        2.0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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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年~9 年未滿      │        1.9       │        1.8       │
├──────────┼─────────┼─────────┤
│9 年~10  年未滿    │        1.9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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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年~11  年未滿  │        1.8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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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年~12  年未滿  │        1.6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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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年~15  年未滿  │        1.5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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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年~18  年未滿  │        1.4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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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年~21  年未滿  │        1.3       │        1.0       │
├──────────┼─────────┼─────────┤
│21  年~24  年未滿  │        1.3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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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年~27  年未滿  │        1.2       │        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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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年~30  年未滿  │        1.1       │        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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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年~無期徒刑    │        1.1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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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新新法受刑人逕編三級最高起分表            │
├──────────┬─────────┬─────────┤
│        刑期        │    初犯、再犯    │      累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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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年~30  年未滿    │比照適用新法受刑人逕編三級最高起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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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年~33  年未滿  │      1.1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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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年~36  年未滿  │      0.9         │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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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年以上          │      0.8         │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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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期徒刑      │      0.6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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