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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10 日
5
五、受理申請案件,應自收受申請書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依下列
    各款規定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雙掛號方式通知申請人(格式如附件三)
    :
(一)經核准閱覽者,應載明閱覽時日、處所及收費標準。
(二)駁回申請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
    前項准駁之時限,必要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