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10 日
12
十二、申請閱覽政府資訊者,應依本監指定時間、處所為之,並遵守下列
      事項:
  (一)不得將政府資訊攜出閱覽處所。
  (二)閱覽政府資訊時,應由承辦或業務單位人員在場陪同為之。其涉
        及他人智慧財產權或難於執行者,不得為抄寫、複印或攝影。
  (三)政府資訊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竊取或作
        其他記號。
  (四)政府資訊不得拆散、重組,應照原狀存放。
  (五)不得有喧嘩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
  (六)申請人進入閱覽室禁止吸煙或嚼檳榔、或攜帶食物、飲料、刀片
        、墨汁、修正液等易污損政府資訊之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