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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資訊室聘用與約僱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0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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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聘用與約僱人員之工作表現於每會計年度(以下簡稱年度)終了,由
    資訊室依下列項目及百分比評核其成績:
(一)工作能力佔百分之五十。
(二)服勤情形佔百分之三十,評審方法如下:
      1.全勤者得給予三十分。
      2.全年請事病假或因、婚、喪、娩請假者得酌予扣分。
      3.遲到或早退者,一次以事假半天計算。
      4.曠職者應扣當日報酬並得酌予扣分,連續曠職三日以上或累計壹
        年內達十日以上者即予解聘、僱。
(三)服務態度佔百分之二十,依下列項目評分:
      1.品行學識。
      2.對工作之認知及責任心。
      3.對長官態度。
      4.對同事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