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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送入藥物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7 年 09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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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注意事項:
(一)送入藥物應與診斷證明書及處方箋內容相符,並應明確標示藥物品
      名、廠牌及原封包裝。
(二)寄物人需填寫藥物保證書,保證送入藥物為合法醫療院所開立,絕
      無另行加工等情事,並願負該藥物所導致之一切責任。
(三)送入藥物經初步檢查無夾藏違禁物品後轉衛生科檢查,並備冊登記
      藥物名稱及數量。經衛生科檢查符合規定後交予收容人簽收,並由
      場舍主管監督使用。
(四)送入藥物如有不符規定者,退還寄物人。
(五)送入藥物遭查獲違禁物品者,應視情節輕重退還寄物人,或依監務
      委員會議決議沒入或廢棄之。如涉及不法情事,通知政風室協同調
      查並依法移送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