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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送入藥物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7 年 09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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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送入藥物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收容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本監醫師認有必要者。
(二)經本監醫師診斷需由監外送入該藥物者。
(三)寄物人直接至接見窗口提出申請者。
(四)其他特殊情形經機關長官核准送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