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聘用及約僱人員年度評核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97 年 07 月 09 日
6
六、受評人員在評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評列丙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
      確實證據。
(五)連續曠職三日以上或累計一年內達十日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