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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延聘志工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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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遵守事項:
(一)尊重收容人人格,並注意其身分之保密。
(二)不替收容人傳遞物品。如經所長同意得對其提供書籍或其他用品。
      前項之書籍、物品應經檢查後方可交予收容人。
(三)發現管教上應加注意與改進事項時,應先與機關管教人員或相關承
      辦人員聯繫。
(四)實施個別輔導或團體活動應注意戒護安全。
(五)從事服務應配合本所作息時間。
(六)未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有關矯正機關與收容人之資料。
(七)不得代收容人對外傳遞訊息或與外界聯繫。
(八)應避免與收容人或其親屬有財物往來或合作事業等關係。
(九)不得假藉本所名義在外招搖撞騙或從事非法活動。
(十)其他依志願服務法、志工倫理守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專
      業人員倫理守則等應遵守之義務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