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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緩起訴處分之行政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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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費之審核:                                           
(一)所有緩起訴處分金均限於公益用途,且須開設獨立帳戶,專款專用
      ,不得用於公益團體之設備及人事費用。
(二)受領支付緩起訴處分金之各公益團體,應每 3  個月將各筆緩起訴
      處分金使用情形,於當季結束之 15 日內,檢附帳冊陳報本署,由
      本署審核小組詳加審核,審核小組應將審核之結果,於本署檢察官
      會議時提出審核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