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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95.06.30訂定)
廢止日期:民國 101 年 08 月 20 日
第 5 條
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決議以舉手或無記名方式表決。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