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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7
七、申請人應依本局指定時間到達指定處所,經承辦單位人員核驗身分證
    明文件及本局通知書,帶領至出納科繳費後,向本局業務單位人員洽
    閱。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本局得拒絕提供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