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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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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之承辦單位於收到申請書後,應即會同該政府資訊之業務權責單
    位共同審查,於期限內將准駁之決定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