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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10
十、申請人欲撤回申請或無法於指定時間到達指定處所,至遲應於屆期前
    一日通知本局,但不可歸責於當事人或其他特殊原因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