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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緩起訴處分金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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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支付
    公益團體之審查及監督執行情形,得設置審核小組,由檢察長指定主
    任檢察官一人任召集人,並由主任觀護人兼任執行秘書,另指派檢察
    官、主任觀護人、書記官長、檢察事務官、會計主任、執行科長及其
    他適當人員六至七人,擔任審核小組成員,由觀護人室擔任文書作業
    。審核小組每半年定期集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審核小組審
    議事項應呈報檢察長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