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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志工服務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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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管理:
(一)志工服務應組成服務團隊,設置隊長、副隊長各一名。
(二)志工服務團隊服務時間內執行服務項目,應服從本分署人事室主任
      、秘書室主任、配屬員工及志願服務團隊隊長、副隊長之指導。
(三)對於實際參與志願服務工作之人員,於服務工作滿兩個月績效良好
      ,始成為正式隊員,由人事室予以建檔列冊。
(四)志願服務工作以上、下午為一時段。志願服務工作人員由人事室按
      週排定輪值表,志工應依本分署輪值表排定之時間按時簽到、簽退
      ,著志工服務背心,並配帶志願服務證。因故無法輪值時,應事先
      告知志願服務團隊隊長協調處理。
(五)志工因故無法繼續服務,得以書面敘明原因向志願服務團隊向人事
      室提出申請,轉陳本分署備查,志工離隊前應向人事室繳回志願服
      務證及志工服務背心相關服飾、證件等。
(六)本分署配屬員工應隨時與志工人員保持連繫,以協助解決工作上之
      問題。
(七)志工係經本分署自行遴選,不占機關職缺,不支待遇及福利,惟本
      分署得視經費狀況,由人事室按月彙整出勤狀況後,酌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