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管理:
(一)志工服務應組成服務團隊,設置隊長、副隊長各一名。
(二)志工服務團隊服務時間內執行服務項目,應服從本分署人事室主任
、秘書室主任、配屬員工及志願服務團隊隊長、副隊長之指導。
(三)對於實際參與志願服務工作之人員,於服務工作滿兩個月績效良好
,始成為正式隊員,由人事室予以建檔列冊。
(四)志願服務工作以上、下午為一時段。志願服務工作人員由人事室按
週排定輪值表,志工應依本分署輪值表排定之時間按時簽到、簽退
,著志工服務背心,並配帶志願服務證。因故無法輪值時,應事先
告知志願服務團隊隊長協調處理。
(五)志工因故無法繼續服務,得以書面敘明原因向志願服務團隊向人事
室提出申請,轉陳本分署備查,志工離隊前應向人事室繳回志願服
務證及志工服務背心相關服飾、證件等。
(六)本分署配屬員工應隨時與志工人員保持連繫,以協助解決工作上之
問題。
(七)志工係經本分署自行遴選,不占機關職缺,不支待遇及福利,惟本
分署得視經費狀況,由人事室按月彙整出勤狀況後,酌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