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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與檢察機關辦理飛航事故調查協調聯繫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9
九、飛安會進行飛航事故調查時,主任調查官應與檢察官偵查犯罪協調配
    合。
    主任調查官進行研判或檢驗作業時,應避免採取無法回復原狀、破壞
    性或其他妨礙犯罪偵查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