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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與檢察機關辦理飛航事故調查協調聯繫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8
八、飛安會為進行飛航事故調查,得請求檢察機關就與飛航事故有關人員
    之死因或相關醫學病理檢查,協助進行調查。
    檢察官率同法醫師或其他機關執行相驗、檢驗及解剖事務時,得應主
    任調查官之請求提供相驗屍體證明書、解剖報告書或驗斷書影本。
    為進行飛航事故之生還因素調查,飛安會得請求檢察官對罹難者遺體
    為必要之相驗、檢驗、解剖及蒐集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