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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與檢察機關辦理飛航事故調查協調聯繫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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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主任調查官得依據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二十條規定,指揮被允許其從
      事部分調查作業之外國代表參與調查,並應立即知會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