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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第 48 條
醫師自本法施行屆滿九年起,不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解剖屍體
業務。但重大災難事故,或離島、偏遠地區遴用特約法醫師或榮譽法醫師
後人力仍有不足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