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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第 44 條
醫學院或其附設醫院、一定規模以上之教學醫院,應設置法醫部門;其設
置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