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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第 40 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或將法醫師證書、專科法醫師證書租借他人使
用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
業處分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並廢止其
法醫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