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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4 月 08 日
8
八、非本部人員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
    ;申請應用檔案者,另應出示審核通知書,由本部指定人員陪同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