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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4 月 08 日
12
十二、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本部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附件三)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交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