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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檢察機關通報政風狀況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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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利於聯繫及通報,本署暨所屬檢察機關政風室主管人員應隨時 (含
    下班及假日時間) 攜帶行動電話,並保持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