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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檢察機關通報政風狀況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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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以下簡稱本署) 暨所屬檢察機關應行通報之政
    風狀況事項如下:
 (一) 貪瀆案件:
      本機關人員發生涉及刑法瀆職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或其他特別刑法
      之貪瀆案件。
 (二) 重大輿情:
      1.本機關人員涉及刑事、民事案件或其他影響機關聲譽之事件,經
        媒體報導者。
      2.本機關業務、行政措施或硬體設備有所疏 (缺) 失,經媒體報導
        者。
 (三) 風紀案件: (以下均針對本機關人員) 
      1.涉足不當場所 (有女陪侍之酒店、舞廳等) 有具體事證者。
      2.與企業、商界人士經常餐敘、球敘或與黑道背景人士來往,可能
        利用身分、職務圖謀不法利益情事,損其身分或有影響機關形象
        之虞者。
      3.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邀宴,或與其成立買賣、租賃或委任等法律
        關係者。
      4.發生婚外情或不正常男女關係者。
      5.請託關說企圖影響業務正常運作或造成處理不公,經查證屬實者
        。
      6.其他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端正政風行動方案」之具體事項
        ,情節重大者。
 (四) 危安案件:
      可能危害機關人員之人身安全或毀損機關硬體設備之人為或天然災
      害事件,如危及司法人員安全、偵查庭安全或資通安全之事件、群
      眾陳情請願事件,及放置爆裂物、縱火、竊盜、破壞機關設備等危
      安事件。
 (五) 一般案件:
      1.因業務單位之疏失,致依裁定或判決應受不利益刑事處分之人免
        受或終止該處分,依相關法規應予追究相關人員之行政責任,情
        節重大者。
      2.其他經研判有通報必要之機關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