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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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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訊問被害人,原則上應採隔離方式或在偵查庭外之適當處所為之,並
    應注意使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
    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主管機關指派之社工人員有陪
    同在場及陳述意見之機會。如有對質或指認之必要時,亦應採取適當
    保護被害人之措施。
    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指派社工人員於偵查中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