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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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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檢察官對於起訴之性侵害犯罪案件,應全程蒞庭,確實論告,必要
      時,聲請法院選任相關領域之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並隨時注意
      被害人有無不能陳述或完全陳述之情形,以促請法院以隔離設施進
      行詰問。如被告或其辯護人有不當詰問情形,應請求法院禁止其詰
      問,並以訊問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