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
10
十、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偵查終結時,不得在所製作之起訴書、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論告書等書類內
    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對被害人之姓名可以代號稱之,當
    事人欄之姓名、年齡、住址等,可以記載「詳卷」代之,以避免被害
    人身分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