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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借用招待所住宿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06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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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借用人退房前,請將公用財物歸定位,不得任意搬離,並注意水電之
    關閉,如有損壞或短少,借用人應負完全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