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
7
七、申請人至本分署應用檔卷時,應出示准駁決定函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
    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分署指定之檔卷應
    用處所。
    申請人應用檔卷原件時,應由承辦人員陪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