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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分區視察所屬各矯正機關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7
七  視察人員於矯正司除須承辦指定業務外,並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矯正機關一般業務之視察及督導。
 (二) 重要政策或部令執行之考核。
 (三) 重大事故或突發事件之協助處理。
 (四) 機關人事糾紛之調處。
 (五) 員工風紀之查察與處理。
 (六) 員工申訴案件之調查與處理。
 (七) 重要問題之反應或建議。
 (八) 本部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