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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分區視察所屬各矯正機關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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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視察區域之劃分,台灣地區分為北區、中區、南區及東區,各區所轄
    之矯正機關,並得視業務需要,隨時調整之。福建金門、馬祖地區之
    矯正機關,暫劃歸為台灣北區視察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