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分區視察所屬各矯正機關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11
十一  視察人員執行視察業務,受視察機關首長應予必要之協助。有所查
      詢時,所屬各級人員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