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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7
七、少年觀護所調用收容少年擔任雜役,應就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調用之
    :
(一)所犯非殺人、強盜、擄人勒贖、海盜、劫持航空器、違反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但施用毒品或單純持有
      、攜帶刀械,案情單純,有特殊專長者,為應少年觀護所業務需要
      ,得酌予調用。
(二)入所已逾一週,經考核行狀良好,並無違背紀律者。
(三)未另受刑罰或保安處分之宣告者。
(四)收容期間經考核認為無湮滅犯罪證據,勾串共犯、證人或無脫逃之
      虞。
(五)非幫派分子。
(六)對其他收容少年無不良影響者。
(七)身心健康且非精神耗弱或智能不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