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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19
十九、各矯正機關調用之雜役及服務員,應予編號,並穿著標識之上衣,
      其式樣由各矯正機關自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