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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17
十七、各矯正機關調用之雜役及服務員之撤換,由調用單位主管人員提報
      層轉機關首長核定,並經監(院、所、校)務委員會會議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