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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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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矯正機關為便於雜役之遴調,平時應先將符合調用條件之收容人
      造冊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