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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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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矯正機關調用雜役及服務員之人數與分配,由主管戒護、教化、
      作業科(課、組)視實際需要會商,提報監(院、所、校)務委員
      會會議決議之,並將人數配額表報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