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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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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少年矯正學校得調用學生擔任雜役、服務員,調用條件依其性質,比
    照監獄或輔育院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