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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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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刑人類別分為:
 (一) 隔離犯係指收容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須隔離加強考核者:
      1.幫派分子對戒護管理或對他人有不良影響者。
      2.性行暴戾,有毆辱或威脅、恐嚇管教人員、收容人情節重大者。
      3.誣控濫告管教人員者。
      4.集體鬧房、暴動之為首或嚴重滋事者。
      5.重大違規隔離考核者。
      6.有三次以上違規紀錄者。
 (二) 累、再犯:累、再犯可分十年以上之重刑累、再犯及未滿十年之普
      通累、再犯。
 (三) 重刑犯:刑期在十年以上者 (初犯) 。
 (四) 一般犯:刑期未滿十年者 (初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