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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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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通話內容應以申請有關事項為限,如與申請內容無關或有串供及其
      他違反紀律情事者,負責監聽人員得立即停止其通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