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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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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便利矯正機關之收容人因特殊情事,急需與最近親屬或家屬聯繫暨
    收容人親屬或家屬因故不便前往矯正機關申請接見,得以電話接見解
    決其困難,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