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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推動敦親睦鄰工作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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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推動敦親睦鄰工作,經上級機關或本部實地考察認為成績優良
    者,該管首長及主辦人員應予獎勵。推動不力者,應予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