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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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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處理地震事故應行注意事項:
 (一) 發生強烈嚴重地震時,各場舍單位應指導收容人就地避難。地震後
      續有餘震時,應將收容人疏散至安全處所,並加強戒護。
 (二) 勤務中心應立即派員或通知電氣保護維護人員切斷電源。
 (三) 地震發生造成災害後,機關首長決定進入緊急狀態,危機處理小組
      應迅速依任務分配即時運作實施搶救。
 (四) 地震造成災害之程度已達到難以維護收容人安全時,應迅速報告法
      務部矯正司或其上級監督機關協助處理。
 (五) 指派專人收聽中央氣象局發布強烈地震通報,以便適時應變。
 (六) 地震事故時,常造成火災及收容人藉機脫逃或暴動之情事。各矯正
      機關應變計畫中,應詳為規劃防範。
 (七) 災害後應立即辦理復原工作,儘速整理環境及進行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