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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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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發生天災事變在矯正機關內無法防避,機關首長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
    六條第一項或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置時,應
    特別審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