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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新收入所金錢物品保管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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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點交作業注意事項:
  (一)金錢、物品保管作業完成,檢查人員應將收訖之身分證、金錢、
        貴重物品、電器用品、危險物品、一般物品及藥品、書籍等點交
        該股事務長簽收暫為保管;金錢、貴重物品、電器用品、危險物
        品置放於保險櫃,一般物品及藥品、書籍統一置放於倉庫,身分
        證資料應鍵入獄政系統。
  (二)負責暫時保管上開金錢及物品之各股事務長,應於上班日(週一
        至週五),將相關物品點交相關科室,如遇國定假日或例假日以
        交接方式繼續保管,點交方式如下:
        1.金錢部分交總務科出納點收,無訛後存入國庫。
        2.貴重物品、電器用品、危險物品、一般物品、身分證等,在戒
          護區依分戶卡內容逐一點交總務科物品保管承辦人簽收為適當
          保管。
        3.書籍部分點交輔導科簽收並加蓋書籍檢查章戳後,發還收容人
          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