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受刑人提報和緩處遇及罹病處遇審查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3
三、提報要件:
(一)受刑人因身心狀況或其他事由符合和緩處遇之法令要件者,須其能
      遵守紀律、保持善行時,始得予以提報和緩處遇。
(二)若服刑中,曾違反紀律者,自違規日起須經左列之保持善行期間,
      始得提報和緩處遇:
      1.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訂第一類至第三類刑期者,自
        違規日起須半年內考核表現良好。
      2.第四類至第十二類刑期者,自違規日起須一年內考核表現良好。
(三)已經核定為和緩處遇者,於和緩處遇中未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者
      ,得撤銷其和緩處遇,回復一般累進處遇或不為累進處遇。